九江合发船务有限公司海员(船员)服务管理制度
发布时间:2019/3/22 11:38:16

本公司以“诚信、高效、创新、共赢”的服务理念,以现代化的管理经营模式,并注重信息化和科学化的管理体制,以真挚的敬业精神、先进和完善的配套服务,真诚为广大航运企业和海员(船员)提供满意优质的服务,为更好的后期海员(船员)管理跟踪服务,公司特此制定海员(船员)跟踪管理制度

1.1海员(船员)服务种类及其保障服务质量的规定

1.1.1  服务种类:

(1)代理海员(船员)办理申请培训、考试、申领证书等相关手续;

(2)为船东提供船舶配员等相关活动;

(3)代理海员(船员)用人单位管理海员(船员)等事务。

1.1.2 海员(船员)服务方针目标

方针:①诚信为本,全心、全力、全意为船东和海员(船员)提供高效、优质服务。② 确保海员(船员)人身安全,船舶航行安全,保护海洋环境。③ 不断完善服务质量管理体制维护的有效性、连续性和实用性。

目标:实现“创一流企业、创一流服务”的承诺,在管理中实施服务,在服务中体现管理,做到海员(船员)满意、船东满意。

1.1.3 保障服务质量:

(1)公司遵循合法、诚信、公平、公开的原则,向社会公布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,保证服务质量,严格按照标准执行。

(2)公司员工自觉提高业务素质,具有高度责任感,正确了解海员(船员)及海员(船员)用人企业需求,为海员(船员)及海员(船员)用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。

(3)公司在从事海员(船员)服务时,严格按照海事部门的规定办理,不弄虚作假,不超越权限,以质量管理为先,贯穿在海员(船员)服务的全过程,围绕质量管理进行有效控制。

(4)海员(船员)或海员(船员)用人单位在本公司申请海员(船员)培训、考试、申领证书等有关服务时,必须向申请人详细说明该项业务所须满足的条件,海员(船员)所提供相关证明及所持各类必备证件等材料必须齐全并真实有效。

(5)公司对符合条件的海员(船员)或用人单位,公司业务员会作出明确答复,派员全程服务,并与海员(船员)签订《海员(船员)服务协议》(附件一)。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海员(船员),本公司不予受理,并说明理由。

(6)公司向海员(船员)用人单位提供海员(船员)代管及配员服务时,双方应签订海员(船员)配员服务协议,并督促海员(船员)用人单位(或船东)与海员(船员)依法签订劳动合同。海员(船员)用人单位(或船东)未与海员(船员)签订劳动合同,本公司有权终止向其提供海员(船员)服务。

(7)在提供船舶配员及劳务派遣服务时,公司应向海员(船员)用人单位(或船东)提供该海员(船员)全面,真实的信息,不得提供虚假信息,不得损害各方合法权益。公司还将建立完整的海员(船员)服务信息,按服务种类记载并分类保存,保证海员(船员)信息真实性、连续性和完整性。

(8)定期回访征求船东意见,定期收集海员(船员)反馈信息,以改进服务质量

(9)公司建立有应急保障机制,本公司提供海员(船员)服务的海员(船员)均取得法定和约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及相应支持,对海员(船员)在服务期间发生失踪、死亡或其他意外伤害,公司配合有关单位做好相应善后工作,并按公司应急处理制度执行。

1.2 各种海员(船员)服务业务的工作程序

1.2.1海员(船员)培训、考试、申领证书服务的工作程序

(1)公司向社会公布本单位是具有为国内海船海员(船员)服务资质的机构,为海员(船员)和船舶公司提供海员(船员)各类证件代办业务,并公布相应收费标准。

(2)海员(船员)或海员(船员)所属单位通过本公司向海事部门提出申请服务项目,接收海员(船员)代办申请材料,本公司按照海事部门要求进行,将海员(船员)申请材料呈送海事部门审批,并与海员(船员)签订《海员(船员)办证管理协议》(附件二)。

(3)按海事部门要求,在代理海员(船员)申请培训、考试、申领海员(船员)各类证书时,海员(船员)应提供相关的证书及证明材料,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完整性和真实性。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海员(船员)或海员(船员)所属单位,作出明确答复,派员全程服务,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海员(船员),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和理由。

(4)公司通过电话、网络等有效方式方法,接受海员(船员)到来报名学习并进行海员(船员)证书的更换,及再有效提醒咨询服务。

(5)公司根据海员(船员)所参加培训、考试要求,作出相应的安排,告知海员(船员)参加学习考试时间和地点及注意事项。

(6)海员(船员)证书代办完毕后,尽快通知海员(船员),确保证书及证件安全送达。

(7)建立海员(船员)档案,加强管理,掌握海员(船员)的学习、培训、任职资格、安全记录、健康状况等,真实记录海员(船员)在本公司学习及服务过程,保证随时能够查询到海员(船员)的相关信息,以便资源合理利用,并为海员(船员)私人资料保密。

 

1.2.2 海员(船员)代管、劳务派遣及配员服务

(1)向社会公布本公司开展海员(船员)代管、海员(船员)劳务派遣服务和船舶配员服务,并且具有为国内外水路运输企业服务资质的机构,对海员(船员)和船舶公司提供海员(船员)派遣,推荐就业服务和为船舶提供配员服务,并公布相应收费标准。

(2)通过电话、传真、网络或其它方式方法,接收船舶公司或船东的海员(船员)招聘要求,向社会发布海员(船员)招聘信息。

(3)公司海员(船员)部/人事部负责收集社会海员(船员)的应聘需求及各类海员(船员)证书,并验证所持证书的有效性,将包括海员(船员)职务、年龄、持证种类、水上资历、需求、航线等信息录入归档,做好全程服务工作。

(4)接收海员(船员)管理的申请,个人海员(船员)或需要本公司代办管理的海员(船员),向本公司提出海员(船员)代管申请,对符合条件并取得双方同意者,签订《海员(船员)代管服务协议》(附件三)。

(5)公司按海员(船员)用人单位需求,制订船舶配员计划,根据船东要求提供合格海员(船员)派遣或配员服务,签订《海员(船员)服务协议》,并要求海员(船员)用人单位与海员(船员)签订劳动合同,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。

(6)本公司按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对海员(船员)进行管理,海员(船员)或船舶公司应按收费标准交纳相应费用。本公司对服务情况进行登记,录入海员(船员)管理系统,实时归档。

(7)本公司按协议为海员(船员)提供培训、考试、申领证书及配员咨询服务,提供气象信息及海事管理方面法律咨询服务。

(8)海员(船员)上船之前进行系统的岗前培训,在船必须服从海员(船员)用人单位(或船东)的工作安排,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,并对海员(船员)自己本身的行为负责。

(9)定期征询海员(船员)在船任职表现,协助用人单位(或船东)对海员(船员)进行协调管理

1.2.3海员(船员)服务流程

 


1.3 海员(船员)服务信息档案管理制度

1.3.1 公司采用专业的《赢海海员(船员)管理系统》,实时信息录入,在线办公,详细记录海员(船员)的姓名、住址、联系方式、所持海员(船员)证书等级、编号、职务及各种培训等情况,建立详细的海员(船员)档案;海员(船员)证书复印件存档等,并按服务及职务种类归档

1.3.2 建立详细的用人单位(或船东)需求信息登记:完整记载船名、船舶公司、船东、联系方式、船舶种类、船籍港、船舶总吨/千瓦及习惯航线区域,配员需求等信息。(附件五:船东需求登记)

1.3.3 向海员(船员)用人单位或海员(船员)提供全面、真实信息,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和和海事管理方面的最新动态提供便利。

1.3.4海员(船员)档案管理

(1)人事部负责海员(船员)档案的建立和管理,确保在管理中能随时可查到海员(船员)的个人基本资料、任解职情况、服务资历、培训纪录、安全纪录、综合素质、健康状况等信息,为评估在岗海员(船员)的适任能力,以及离岗海员(船员)的续聘提供有效依据。并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送海员(船员)任职、解职情况。

(2)海员(船员)档案要求每人一档,保持记录内容的真实和完整,内容包括:卷内档案资料目录、海员(船员)资料(个人基本资料、持证情况、服务资历、培训记录、安全记录、任解职情况等)、体检证明、证书和海员(船员)服务簿复印件、劳动合同复印件、综合素质考评资料等。电子版档案要与纸质档案保持一致,并及时备份保存。

(3)在岗海员(船员)档案在保持最新、有效,统一存放。离岗海员(船员)档案可作为资料另行保存,失去保存价值的海员(船员)档案应及时撤除。

(4)制定海员(船员)档案清单,必要时制作电子档案检索工具,以便迅速准确地查找档案。

(5)在岗海员(船员)个人基本信息有变动时,应及时告知人事主管,以更新海员(船员)档案内容。

1.3.5海员(船员)适任证书、服务簿管理要求

(1) 船长负责保管船上所有在岗海员(船员)的适任证书和服务簿,并进行登记。适任证书和服务簿应妥善保管,如有损坏或者遗失时,应立即报告人事主管,人事主管尽快协助办理换发或补发,所产生的费用视情由责任人承担。

(2)海员(船员)上船任职后,应尽快主动将适任证书和服务簿交船长保管。海员(船员)离职办理相关手续后,向船长领取适任证书和服务簿并签收。

(3) 三副因签证需要可向船长借用,使用完毕后及时归还,无权作为他用或借给别人使用。

(4)船长应当为本船海员(船员)办理海员(船员)任职、解职签注,并在海员(船员)服务簿中及时、如实记载其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,其它人员不得擅自填写和涂改。

(5)船长的任职签注由离任船长负责签注,船长的解职签注由接任船长负责签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