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11规则”对于船员见习船舶有何规定?
发布时间:2019/3/5 16:44:53
日期:2018-11-08  点击:31

来源: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

“11规则”附件对船员见习船舶明确了如下规定: 
(1)值班水手、值班机工的见习船舶不分航区,只要求在相应的等级上; 
(2)三副、三管轮的见习船舶应在相应航区相应等级或降一航区或降一等级; 
(3)大副、大管轮的见习船舶应在相应航区相应等级或降一等级但不能降航区; 
(4)船长、轮机长的见习船舶必须与其申请适任证书的航区、等级一致; 
(5)电子电气员的见习应在相应等级的船舶上进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