九江合发船务有限公司海员(船员)在船管理制度
发布时间:2019/3/22 14:46:12

一、海员(船员)在船工作要求

海员(船员)在船工作期间,须遵守如下规定:

1、在船工作/行走要注意安全。

2、在船期间,伙食住宿按船方规定执行

3、海员(船员)应注重个人仪表,执行船舶更衣制度;值班及现场工作海员(船员)应穿、戴安全劳动保护用具,并要正确穿戴。

4、海员(船员)舱室禁止任意拉接电线、安装电源插座;禁止使用电炉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;禁止在电灯泡和照明玻璃罩上涂漆,或用布绸、纸张等易燃物做成遮蔽物;禁止在机舱内、电气设备上或排气管道上烘烤衣物;禁止在电气设备接线箱内和配电间内堆放杂物。离开房间应检查房内照明、电扇等电器开关是否关闭,门窗应关好。

5、海员(船员)个人劳保用品按船方有关规定领用,如在船时间不足3个月或者擅自离船,费用自担(在工资里扣除)。

6、海员(船员)在船应服从船方的调配和指挥,积极努力并争取超额完成船方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。

7、 海员(船员)应遵纪守时,在指定的时间、地点接、交班。海员(船员)值班时,要严格遵守当班安全规则,遵守纪律,不得睡觉、擅离岗位或从事与当班无关的活动。

8、 海员(船员)在船期间,不得私自携带货物和牲畜(宠物)上船;不得藏有毒品、枪支等违禁品;不得打架、酗酒、吸毒、贩毒、嫖娼和赌博;不得进行走私活动。

9、 海员(船员)上船之前应清理好个人所有证书,如因证书不全或更新不及时造成船舶被罚款、滞留等损失,将由海员(船员)个人承担。

10、     海员(船员)不得随意离船,需提前1-3天向船长申请,批准后方可下船(若未经予许擅自离船,其离船后所造成的损失均由海员(船员)承担,同时保留要求乙方赔偿的权力)

11、     海员(船员)应严格遵守所到达各港口国(地区)的法律、海关规定及公共道德条例。

12、     在船服务期间,未经公司许可,海员(船员)家属及其他人员不得在船留宿;

13、     不得利用职权私自向客人收取回扣佣金或贵重礼品;不得组织参与或包庇企图潜逃偷渡人员。

14、     全体海员(船员)要树立“安全第一”的思想,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,坚守岗位、守职尽责。任何人发现有威胁船舶安全的情况,都要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领导报告。

15、     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利益、集体利益。海员(船员)之间团结友爱,互助学习,互相帮助,共同提高。

16、    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,说话要有事实根据,办事力求从实际出发,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。

17、     注重个人的品德修养,服饰整洁,讲究卫生;诚实守信,谦虚谨慎;说话和气,待人有礼;尊敬领导,尊重他人;勇于与不良倾向作斗争。

18、     要维护公共秩序,遵守公共场合的有关规定,不扰乱秩序,不起哄、不斗殴打架。 

19、     每位海员(船员)应熟悉本人的任务,有责养护和熟练掌握有关的应急设备。

20、     每位海员(船员)要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,提高船舶现代化管理水平。

21、     勤俭节约,不浪费水、电、粮食等,保持设备的完好率,双增双节,不断提高船舶的经济效益。

22、     严禁航前或航行中饮酒或饮含有酒精的饮料,严禁挪用公款、盗卖或损坏公物。

23、     遵守外事纪律,在涉外活动中不做有损国格、人格的事;与外国人交往时要平等、友好相处,要以礼相待,做到不亢不卑。

24、     每艘船都应该有良好的船风船貌,讲究文明,遵守社会公德和维护航海道德,谦虚谨慎,团结互助,同舟共济,积极参加各项有益的文体娱乐活动。

 

二、海员(船员)薪资福利管理制度

2.1 海员(船员)在船工作期间,公司/船方按月对每位海员(船员)进行综合考评,根据考评结果及在船资历,制定工资晋升标准。考评内容如下:

(1)  、出勤率(在船工作期间,按每月日历日考评出勤率);

(2)  、是否遵守船上各项制度;

(3)、是否服从船方调配和指挥;

(4)、是否及时完成,或超额完成指定和分派的任务;

(5)、遇到问题是否主动汇报,并积极采取措施和解决;

(6)、是否有未经许可擅自离岗/下船(除扣除相应工资,视情况会有一定的经济处罚);

(7)、是否有操作不当而造成事故(根据事故等级,当事海员(船员)需承担相应责任和处罚。)

2.2海员(船员)在船期间工资核算及发放办法:

(1)乙方上下船当日工资按具体时间计算,每月工资不足一月则按天计发;公司每月25-30发放上月工资(若由于船舶项目业主计价不及时或其他原因,乙方予以理解和支持,并同意甲方延期发工资1-2个月)。

(2) 乙方在船工作未满2个月因个人原因离船,甲方按约定工资总额的80%向乙方支付出勤报酬

(3)海员(船员)完成合同离船后,若无特殊情况,公司将其未领薪酬在离船之日起45日内支付给海员(船员)

2.3节日福利发放制度:

(1)春节:每年春节前,人事部应提前半个月统计出春节在船人数,并起草福利发放明细及办法,上交到上级主管部门审核,审核通过后及时交由财务部门,并于春节放假前发放到位;

(2)端午节:每年春节前,人事部提前一周统计出在船人数,并提出福利发放标准及办法,上交主管部门审核,审核通过后,交由财务部门,于端午节前发放到位;

(3)中秋节:每年中秋节前,人事部提前一周统计出在船人数,并提出福利发放标准及办法,上交主管部门审核,审核通过后,交由财务部门,于中秋节前发放到位;

(4)  其他节日:其他非国家规定传统节日,根据情况临时确定是否发放福利。

2.4海员(船员)路费报销制度

(1)海员(船员)应按公司或船东的要求在指定时间、地点接、交班;

(2)海员(船员)履约,国外段差旅费与国内段差旅费按公司或船东规定的交通工具出行,由船东负责;

(3)海员(船员)顺利完成合同期后,离船回家,下船后于一周内将所有上下船车票快递到公司人事部,由人事部负责整理海员(船员)相关票据并填写路费报销单,上交到船东处,船东将集中在每季度末进行统一报销;

(4)海员(船员)报销标准为:普通列车硬卧,动车/高铁二等座,长途客车,符合报销标准的将按照车票价值实报实销,若是超出标准的部分,由海员(船员)自己承担。


三、海员(船员)保险管理制度

本制度适用于以下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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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)与公司签订了长期管理服务合同的海员(船员)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海员(船员)办理员工社会保险,含养老、医疗、工伤、失业及其他社会保险;

2未跟公司签订《管理服务合同》的海员(船员)。凡通过公司安排在我公司管理的船舶上任职的海员(船员),我公司均按《长江海事局》及《湖北省海员(船员)协会》规定的要求,为海员(船员)投保《意外工伤及意外医疗保险》。若海员(船员)在船发生相关工伤及意外事项,公司将积极协调并督促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进行处理和赔偿,海员(船员)或海员(船员)家属应予配合,全部赔偿金将有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海员(船员)或海员(船员)家属。

3)海员(船员)患有陈年旧病、传染性疾病、精神性疾病、及其他突发疾病的、或在船工作期间因违法造成的意外伤害、以及海员(船员)在岸上发生的非因工意外等情况,按照国家保险条例的规定均不在保险范围之列;本条款所述情况下发生的意外情况,其责任和后果全部由海员(船员)或海员(船员)家属承担,公司与船东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。

4海员(船员)经本公司安排,派往其他船东所属船舶任职的,其保险将全权由海员(船员)所在船舶所属船东公司来负责,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。

四、海员(船员)关爱管理制度

4.1工作关爱

1)海员(船员)上船工作后,要及时去电或者短信问候,询问到船后的生活工作是否能适应,有没有需要公司协助的问题。海员(船员)在船工作期间,必须保证每月一次电话/qq/微信/短信等的沟通,随时关注海员(船员)在船工作情况。

2)如果海员(船员)在船上工作期间碰到问题不能自己解决,相关负责人应积极协助海员(船员)去沟通协调,不可拖延。

4.2生日关爱

1)人事部建立海员(船员)档案管理,每月月末统计出有哪些海员(船员)在下个月生日,提前备注,于海员(船员)生日当天或者是前一天发送生日祝福短信。

2)当月过生日的海员(船员)公司发放生日红包,随下月工资一起发放到海员(船员)工资卡里面,生日红包额度为100

4.3 海员(船员)伤、病、关爱

  (1 海员(船员)在船工作期间生病,公司人事部相关负责人员,因及时掌握情况,联系船长询问是否需要上岸就医,如果轻度病症可以在船吃药即可,需要上岸就医应及时跟船上沟通尽快安排海员(船员)上岸治疗。

  (2)海员(船员)在船因工受伤,相关负责人应立即跟船上了解清楚情况,较严重的伤情应协助船上尽快就医,并及时跟保险公司联系赔偿事宜。根据海员(船员)受伤情况,公司应给与海员(船员)慰问金。